|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员合法权益,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根据《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
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省评协秘书处设立维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 (二)研究制定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五)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六)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 (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有关部门报告会员权益被侵害的重大事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 (八)向理事会提交维权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向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
有关具体事宜; (二)  落实维权委员会的决议; (三)  向维权委员会汇报有关维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起草维权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其中包括省评协执业会员,省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相关专家、学者
等。 第六条   省评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担任维权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 委员申请退出维权委员会,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主,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 第八条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开会,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请
假。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委员。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和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根据维权工作需
要草拟相关制度、办法等文件。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草拟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等文件,及有关维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维权委员会的各项提案或决议须经维权委员会充分讨论,委员可以对提案或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委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通讯等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
表决。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邀请顾问及其它相关人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维权事项办理程序: (一) 受理、登记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案件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及时审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及时提出援助受侵害会员的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举办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由维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维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委员会工作纪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在一个年度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中无故累计请假2次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被本会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四)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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